关于黄石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2019】第26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物业办      时间:2019-09-09 08:41

一、出台补充文件的必要性

(一)解决意见统一难的问题

我市出台的《指导意见》明确:“增设电梯应经本幢住宅专有部分全体业主同意,公示期内全体业主无反对意见方可实施”,但在实际征求意见环节,高低层业主意见基本难以统一,无法百分百通过,导致增设电梯工作难以推进。主要原因有:一是低层业主担心增设电梯会影响房屋通风采光,增加安全隐患,带来噪音,故低层业主大都心存抵触;二是增设电梯后高层房屋都会不同程度的升值,低层房屋相反会因通风、采光等因素影响造成房屋相对贬值,老旧小区增设电梯问题已从简单的方便高层业主出行问题演变成了经济利益问题,导致低层业主心理不平衡。

(二)解决资金筹集渠道较窄的问题。从已完工项目来看,加装一部电梯所需费用大约在25万至40万元不等,按12户居民分摊费用计算,平均每户需要承担2-3万元。目前,我市老旧小区增设电梯的费用基本上靠业主自筹,而老住宅楼的居民多是中低收入的弱势群体,这对他们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有几个项目,辛辛苦苦做工作,全体业主统一了意见,但因部分家庭经济困难拿不出资金,最终影响到项目迟迟不能推进。

(三)解决审批流程复杂的问题。《指导意见》虽规定由各部门联合审批,但因审批权集中在市级,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较难,导致审批流程时间过长,市民普遍反映审批较慢影响项目进度。

二、《补充意见》起草的过程

2019年初,就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问题,我局起草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充意见》,书面征求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应急管理、市城市管理、市市场监管、市公积金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城区的意见,并在《黄石日报》上刊登征求群众意见,意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议修改征求意见的比例。由原《指导意见》的全体业主同意修改为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二)建议扩大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由“本市建成区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五层及五层以上未设电梯的既有住宅”修改为“本市建成区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未设电梯的既有住宅”。

(三)建议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建议财政部门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给予一定的补贴。

(四)建议简化审批流程。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审批权下放至各城区,由各城区政府组织审查并明确工作时限,实行“一站式服务”,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补充意见》

三、《补充意见》主要内容

(一)调整适用范围。规定“本市建成区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未设电梯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时适用本意见”。由原来的五层调整为四层。

(二)明确增设电梯自改委为实施主体。规定“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在所在街道(片区或社区)的指导下成立增设电梯自改委,自改委成员可以是同意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也可以是同意增设电梯的部分业主。自改委是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调整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比例。规定“增设电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由业主自愿申请并与相关业主充分协商,应当经本单元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楼栋未分单元的,应当经本楼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涉及占用专有部分的,应同时征得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四)增加简化程序的政策措施,规定“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做日照分析,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共有,不计入增容建筑面积,不再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协议中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五)调整资金筹集渠道。将原来“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修改为“相关业主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也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增“鼓励房改房原产权单位对增设电梯给予适当补助”以及“财政补助资金,按照每部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等渠道。

       (六)调整组织实施流程,由原来市级层面下放到城区政府组织实施。规定“(一)城区政府初审。实施主体向住宅所在城区政府提出申请,城区政府应在收到增设电梯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城区自然资源、规划、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经勘查,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出具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意见。(二)制定设计方案。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立面、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以及电梯等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三)征求意见。街道(片区)或社区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增设电梯的有关事项,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内容包括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证明材料、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和书面协议等,并对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备案。经公示,对增设电梯事项无异议的,由实施主体将设计方案提交各城区政府。(四)城区政府组织审查。城区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城区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增设电梯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五)工程施工。经审查同意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增设电梯的施工图纸,并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组织工程施工。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循质量、安全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按照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六)竣工验收。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实施主体向已确定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