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房屋安全鉴定应当依据国家现行的规范和标准进行。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等房屋的鉴定,还应当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②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当由2名以上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参加;
③房屋安全鉴定应当使用规定的专业术语,制作鉴定文书,由鉴定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按各自职责负责签字,并应由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审,加盖注册专用章和鉴定报告专用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鉴定书承担法律责任;
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向鉴定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书》,并在24小时内将该鉴定书同时报市房产局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⑤在鉴定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出现房屋坍塌等情形的,应立即通知委托方做好相应措施,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