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根据《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的要求,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局部拆除、隔离封闭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对危险房屋进行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开发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开发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采取相关措施,所需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作者: 时间:2018-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