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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知识你问我答

来源:安监中心      时间:2020-06-10 11:02

 

1、国家层面主要有哪些法律法规涉及房屋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等。

2、湖北省主要有哪些法律法规涉及房屋安全管理?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3、我市层面主要有哪些法规政策涉及房屋安全管理?

《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黄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暂行)》《黄石市房屋安全应急预案》

4、涉及房屋安全有哪些国家标准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民用建设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1999)

5、什么原因会引起房屋损坏衰老?

①设计因素——设计错误,无证设计,设计标准过低;

②施工因素——未按标准、规范操作,未达到设计要求,偷工减料等;

③材料因素——不成熟的材料,以次充好;

④地质因素——特种地基土体;

⑤人为损害——破坏性装修,缺修少养,使用不当,外界影响(如周边环境有爆破,基础、地下室、道路施工及车辆撞击等);

⑥自然影响———风、霜、雨、雪及腐蚀以及自然灾害(水灾、火灾、地震、台风等)。

6、哪些是房屋的异常迹象?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沉降、倾斜、裂缝。

7、什么是危险房屋?

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8、危险房屋是如何划分的?

根据2016年12月1日施行的新《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房屋依据危险程度从低到高共分为A、B、C、D等级。A级是指该房屋无危险构件,房屋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B级是指该房屋个别结构评定为危险构件,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C级是指该房屋部门承重构件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D级是指承重构件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

9、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如何开展对房屋安全的自查?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和全市组织的安全大检查中,对房屋的承重结构和附属构件的牢固程度进行检查。如检查承重墙体有无明显开裂、变形和倾斜;木屋架、屋面结构的出挑檐板是否有脱落迹象;砖柱有无弯曲、开裂、砖块严重缺损;混凝土梁有无混凝土剥落、钢筋外漏锈蚀、梁体开裂和明显变形;混凝土预制板有无横向断裂(非板与板之间的拼接缝)等。

10、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房屋安全状况:

①房屋因遭受自然灾害,发生爆炸、火灾等事故或者人为损坏,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

②房屋地基及主体结构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

③拟进行结构改造,改变房屋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安全的;

④其他需要鉴定的情形。

房屋达到合理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合理使用期满当年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重新界定使用期。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商场等大中型公共建筑投入使用后,除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外,房屋安全责任人还应当在房屋合理使用年限满三分之二的当年,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11、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擅自实施哪些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①拆改除具有抗震、防火整体功能以外的房屋主体结构;

②在房屋承重结构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扩大原有门、窗、洞口尺寸;

③增加房屋层数,改变房屋高度;

④改造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

⑤其他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确需实施前款行为的,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文件;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建设或者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

12、危险房屋应采取哪些排危措施?
  ①属于B级危险房屋的,可根据危险构件的破损程度和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a) 减少使用荷载;
  b) 加固、更换或拆除危险构件;
  c) 针对危险构件,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观察使用;
  d) 局部停止使用(注明停止使用的区域范围);
  e) 其他。
  ②属于C级、D级危险房屋的,可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a)  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不适用D级危险房屋);
  b) 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c) 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d) 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危及公共安全,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e) 按相关规定处理:适用于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如文物建筑或历史保护建筑等重要建筑物。
   
13、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哪些安全责任?

①按照房屋设计结构、功能和用途使用房屋;

②采取检查、维修、养护以及防治白蚁等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③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装饰装修房屋;

④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⑤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治理危险房屋;

⑥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房屋安全责任。

14、是否只要是非承重墙体就可以随意拆除?

不是。房屋中的墙体除承重外,还具有其他的重要功能,如抗震、抗倾覆等,所以说,非承重墙也不能随意拆除。相关法规对未经技术许可和技术鉴定而对结构墙体的拆改行为均有严格限制和处罚措施,在家装时要依法进行施工。

15、危房治理可以采取哪些途径?

对危险房屋采取改造、加固处理等方式治理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改造、加固设计文件,依法取得建设或者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符合城乡规划的,对危险房屋可以采取重建的方式进行解危,由房屋安全责任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对危险房屋采取成片改造方式解危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计划地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