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市物业服务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工作不断深入,相关部门正在依法查处住宅小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以下两个典型案例体现了监管部门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决心,希望全市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切勿触犯法律底线。
案例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处分业主共用的物业用房。
阳新县东方明居小区业主反映开发建设单位湖北某公司擅自处分小区物业用房。经调查,该公司擅自处分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用房的行为属实,其违反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阳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湖北某公司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建设单位无权处置。开发建设单位任何试图侵占或处分业主共有资产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处罚。
案例二: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小区消防安全防范方面问题
黄石港区华森国际公馆小区地下一层安全出口标志故障,火灾报警控制柜故障。消防部门责令该小区黄石市某物业公司限期整改,但其一直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整改。黄石市某物业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黄石港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黄石市某物业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物业服务企业要高度重视小区消防安全,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积极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等相关工作,认真履行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定期养护、组织维修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或报告,共同筑牢小区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