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现不合理的物业服务及收费行为应该向哪个部门反映?
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及收费行为监督检查,建立违法行为投诉、处理和回复制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集中公布联系方式。物业服务主体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和价格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由房屋主管部门、价格监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能否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
物业服务主体不得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拖欠物业服务费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三、业主能否拒交物业服务费?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未按约定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主体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四、物业服务企业能否代收水、电、气、暖等费用?
物业服务主体接受委托代收水电气暖等费用,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费用。物业服务主体已经接受委托代收的费用,其他部门、单位不得重复收取。
五、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如何收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供水、供电专业经营单位未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区域,水电总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可纳入物业收费范围,也可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按各分表计量数进行分摊。其中,供水损耗据实分摊;供电损耗不超过总表计量数7%的,据实分摊,超过7%的,原则上按总表计量数的7%进行分摊。
物业服务主体接受委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集中供暖或者制冷服务的,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应当与业主大会协商约定。
六、物业服务企业为小区业主办理出入证能否收费?
住宅区实行出入证 (卡)管理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主体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每户人员出入证(卡)不少于3张,车辆识别卡每车一张。业主因遗失、损坏需补办的,可以按公示标准收取制作成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