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黄石市配售型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住房保障中心      时间:2024-09-20 15:50

解读单位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发布日期2024-09-20 15:35:53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给,完善“市场+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不断满足工薪收入群体刚性住房需求,规范配售型保障房的管理,近日,黄石市先后出台黄石市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黄石市配售型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这表示我市在加快形成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新格局,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1.申购配售型保障房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在黄石城区无房(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黄石城区无房,且在一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即可申请配售型保障房:

(一)参加工作未满五年的工薪收入群体;

(二)各级政府引进的各类人才(包括科技人才、教师、医护人员等);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黄石城区中低收入家庭(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五)唯一住房被征收或纳入危旧房改造范围的家庭;

(六)其他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另外,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市管高层次人才公寓和租赁补贴政策的保障对象也可以申请配售型保障房。

2.配售型保障房的销售价格和房源面积标准是多少?

配售型保障房配售价格按照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5%的利润进行测算确定

配售型保障房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每户家庭只能够配售1套保障性住房。

3.配售型保障房怎么申购?

(一)发布出售公告。筹集(建设)主体对外公布配售型保障房出售公告。公告包括:配售型保障房项目情况,“一房一价”出售价格清单,组织实施步骤等内容。

(二)提交购房申请与受理。配售型保障房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集体申报制度。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可直接向筹集(建设)主体提出购房申请;也可由用人用工单位,收集个人住房需求,集中向筹集(建设)主体提出购房申请,并承诺对个人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筹集(建设)主体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身份认定。筹集(建设)主体受理后,集中报城区人社部门核定身份。其中用人用工单位已经出具证明,证实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可不再认定其身份;危房改造安置户则由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定身份。

(四)审核。经城区人社核定后,由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核查申请人在黄石城区的住房情况。经审核符合满足配售资格的,应当将申请人纳入配售型保障房名单范围;不符合配售资格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出售及公示。审批通过取得资格后,由筹集(建设)主体集中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与配售对象签订购房协议,结算房款,办理入住手续。配售结果需报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备案。

4.申购配售型保障房需提交哪些资料?

(一)黄石市配售型保障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劳动(聘用)合同(来黄稳定就业人员需提供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个人承诺书(同意住房保障部门对其本人及配偶住房状况进行核查,承诺提供的全部信息和材料真实有效);

(三)由单位集中申报的,还需提交申请汇总表(加盖公章)、营业执照(法人执照)复印件。

5.购房人能否使用贷款购买配售型保障房?

(一)支持利用住房公积金向缴存职工发放购买配售型保障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配售型保障房个人住房贷款。

6.购房人有哪些情形可以申请退出配售型保障房?

如申请人长期闲置、年后确需转让因辞职等原因调离本市,配售对象可申请退出,所购房屋由原筹集(建设)主体按原配售价格加上同期人民银行三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不计装修费用和折旧)予以回购,回购房屋仍作为配售型保障房再配售。

7.配售型保障房建设筹集方式有哪些?

(一)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房;

(二)新增划拨用地建设;

(三)收回闲置土地建设;

(四)商品房配建;

(五)其他筹集方式。

8.目前我市首批配售型保障房筹集(建设)主体是哪家企业?

黄石市城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为我市首批配售型保障房的筹集建设主体,联系方式:江进13545569995。

9.已经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家庭能否申购配售型保障房?

已享受房改房、集资房、经适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申请配售保障性住房,需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

10.购房人违规使用和骗购配售型保障房如何处理?

配售对象采取出售、出租等方式通过取得的配售型保障房谋取利益的,应按住房保障政策规定或购房协议约定,无条件退出所购房屋并承担相应责任。取得的配售型保障房由筹集(建设)主体收回。



申请人采取隐瞒住房情况、骗购配售型保障房,应按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无条件退出所购房屋。所购房屋由筹集(建设)主体收回。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相关文件:黄石市配售型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