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6年9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74号),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2019年6月,住建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同年12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作为建设单位的义务在《条例》中得到明确。全面落实工程担保制度是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1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的考核内容,同时也是我市2022年度重点工作内容。
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加强我市建设领域工程支付担保管理,规范建设单位支付担保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发生,我局会同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黄石市财政局、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石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黄石监管分局联合印发了《黄石市建设领域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二、出台目的
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加强建设资金监管,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明确工程担保的实施范围、方式及担保机构。适用范围:黄石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担保方式: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发生的担保费用由建设单位纳入工程总投资;施工单位履约保证担保发生的担保费用由承包商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担保机构(保证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函应采取《办法》中统一示范文本,并对其出具的保函承担担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机构:具备从事担保业务资格的银行、担保公司和保险机构。
(二)明确工程担保的担保金额。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低于施工合同价款的10%,且应与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金额对等;担保期限原则上与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保持一致,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应明确记载符合见索即付担保索赔的条件和情形。对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可以按合同确定的过程结算周期实行分阶段滚动担保,每阶段的担保金额不超过该段合同金额的15%。同时担保机构可根据住建、人社行政部门公布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等级评定结果挂钩的差别化保费率标准来核定应支付工程款担保金额。
(三)明确实施工程过程结算。针对实施施工过程进度款结算工程项目,可采用按月和分段结算与支付两种方式;同时对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建设单位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工程款;针对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且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施工单位可停止施工。
(四)明确工程担保动用条件。一是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施工单位有权要求保证人按照应付未付工程款为限,在担保范围内履行保证责任。二是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可以动用工程款支付担保支付农民工工资。
(五)加强组织保障,强化工程担保责任落实。一是市级住建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实施和监督,大冶市、阳新县、西塞山区、开发区·铁山区、新港物流园(工业)园区住建(建设)局,按照项目属地管理“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和监督;二是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建筑市场不良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