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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意义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等文件有关精神,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我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目的是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行为,解决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现象和对一些时间跨度较长的施工项目结算办理困难问题,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分为总则、节点划分指导原则、招投标与合同约定、结算与支付、监督管理、附则等六个章节。
(一)总则。阐述了《暂行办法》起草的目的依据,明确了《暂行办法》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所称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以若干节点进行验收、结算、支付的计价活动。其中,第一条是起草《暂行办法》的目的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依据;第二条是指该《暂行办法》适用的区域;第三条是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定义;第四条是施工过程结算应遵循的依据;第五条说明施工过程结算是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价款等于全部节点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与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之外的工程价款之和。而且达成一致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时不再审核;第六条是对合同价款调整部分内容的定义,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内容保持一致;第七条是对影响施工过程结算三个方面的说明。
(二)节点划分指导原则。明确了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的划分要以实现质量验收、工程计量、进度管理、安全考核等目标为原则和节点划分可参考的各种情形。工程种类繁多,过程结算节点的设置有其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权责均在发包方,节点的划分以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
(三)招标与合同约定。主要涉及招标投标过程中明确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的相关事宜和合同约定事项。明确采用过程结算的建设项目,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中明示。
(四)结算与支付。主要涉及发承包双方结算与支付的相关内容。明确了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编制,发包人在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的结算核对、确认和价款支付内容。其中,第十二条强调工程质量合格或达到合同约定目标是完成施工合同约定节点办理施工过程结算的前提。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是对完成施工合同约定节点工作内容后,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对发承包双方提出的要求及相关内容;第十五条是对合同价款调整部分施工合同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的,计入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说明。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分别对总价合同的建设项目和单价合同的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结算的方式和过程进行解读、说明;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是对需要根据工程量拆分的清单项目、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所遗留的问题和施工过程结算成果文件有错漏的情况、施工过程结算中计量、计价有争议和无争议两种情形、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遗留的问题等情况的解决方法和说明;第二十二条是对完成施工过程成果文件后承包方申请支付工程价款和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说明。
(五)监督管理。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监督部门和责任,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措施和手段。其中第二十四条是对未按合同约定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的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处以的处罚。
(六)附则。明确解释主体和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