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制定《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一)政策依据。为了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发生紧急情况时得到及时维修、更新改造,确保房屋和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业主正常生活秩序,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建部、财政部令165号)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紧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明确要求。
(二)各地成功经验及做法。我市自实施维修资金工作以来,对危及房屋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使用维修资金,一直按照一般程序审核拨付,物业区域安全隐患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极大的增加了社会风险。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地普遍实施了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无需业主表决,有效降低了社会风险,维护了群众利益。
(三)现实需要。
一是近年来,市人大、政协、街道、社区、物业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多次通过提案、信访等途径,反映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流程复杂,审核时间过长,暴露出“应急”二字的缺位。二是要求对发生危及房屋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申请方应当立即组织施工单位先行采取应急措施或进行维修、更新、改造。三是住建主管部门应建立“绿色通道”减去征集业主表决签字环节,及时审核拨付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并由申请方通告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本通知共6章、13条。即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适用范围、资金分摊原则、申请主体、使用程序、保修期责任及有关违规法律责任,对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相关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了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适用范围。如商品住宅小区电梯、消防设施设备、公共给排水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出现功能性障碍危及人身安全影响正常使用的、建筑外立面发生脱落或存在脱落风险的,当物业区域发生相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申请人可申请紧急使用维修资金排除相关风险。
二是明确了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无需相关业主签字表决。本通知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按照“谁收益、谁承担”的原则按照(单元)楼栋进行分摊,无需列支范围内业主签字表决,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三是明确了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程序。本通知规定当物业区域发生紧急情况时,由申请人立即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时申请人应当立即组织专业机构及相关业主代表进行现场查勘并编制或委托编制紧急维修方案和资金预算方案,方案应当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满后由申请人将相关资料提交至市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及时核准并拨付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