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某小区业主周先生致电市物业管理中心,反映自己近期常接到物业公司催缴物业费的通知电话,但赵先生认为小区物业服务水平不高,没有达到预期的标准,与其所缴纳的物业费不相匹配,存在安全管理不规范,绿化、卫生情况不理想等问题,因此拒交物业费,且物业公司多次打电话催费影响自己生活,由此与物业公司产生纠纷。
接到该件后,市物业管理中心迅速安排市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物业公司将日常工作记录进行现场公示,并表示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应尽义务,同时物业公司也表示会积极听取业主意见,持续提高服务水平。该业主最终接受调解,后续补缴了所欠物业服务费。
相关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该纠纷中,如果物业公司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业主不宜根据某一短期内的服务质量或单个、局部瑕疵来认定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达标,从而拒交物业费。
市物业管理中心提示,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争取以有效的方式解决纠纷。物业服务企业也应当加强与业主之间的沟通交流,及时了解业主的意见建议,提高业主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