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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服务评价低业主能否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

作者: 来源:东楚晚报    时间: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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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市某小区业主因9年未交物业服务费,被其小区物业起诉至法院。

  记者从市物调委驻法院工作站了解到,该小区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住宅房屋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0.8元/平方米收取,如不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按每日千分之一交纳滞纳金。”但该业主以家中发生过房屋漏水、财物被盗等事件为由,觉得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低,故而拒交物业费。

  法院认为,此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作为业主委员会聘请的物业服务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欠费业主接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基本物业服务,理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

  关于欠费业主反映的问题,法院认为对于屋顶渗水问题,保修期内出现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满后由物业公司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是否向相关部门申请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但欠费业主家房屋外墙面渗水问题长期未得到维护,对其居家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物业服务企业对此存在一定的服务瑕疵。物业公司的保安义务是属于防范性质的,它只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义务,如物业公司佐证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对该小区实施了相应的公共秩序维护安保措施,履行了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则不能将小区存在的安保问题全部归责于物业服务企业。

  其次,物业服务质量是否达标,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标准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常态性和整体情况进行评判,若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可通过业主委员会或召开业主大会等形式,行使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权利,而欠费业主以此为由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该行为不属于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

  最后,法院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基本物业服务、物业费收取标准及存在一定的服务瑕疵情况,依法酌定欠费业主按欠付物业服务费金额90%的标准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由于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服务瑕疵,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形成和谐关系,对于物业公司主张欠费业主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