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起草《黄石市配售型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要求,现就我局拟定的《黄石市配售型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规范配售型保障房的发展,实现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户“居者有其屋”,推动建立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新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函〔2024〕59号)等文件要求,我局草拟了《黄石市配售型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分为九个部分。主要是针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民生属性,明确责任分工、细分供应对象、区分保障方式、落实配售价格、规范申请程序和退出回购机制。
第一部分为“总则”。主要包括配售型保障房的定义、筹集(管理)原则以及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
第二部分为“配售对象和保障标准”。主要明确在黄石城区无房(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黄石城区无房,且在一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可申请配售保障性住房。包括新参加工作未满五年的工薪收入群体、城市政府引进的各类人才、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黄石城区中低收入家庭、符合条件的危房改造安置户等群体。同时配售型保障房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以家庭为单位,每个保障对象只能够配售1套保障性住房。
第三部分为“筹集(建设)管理”。主要规范房源筹集方式。可采取组织国有企业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房、新增划拨用地建设、收回闲置土地建设、商品房配建等多种方式筹集配售型保障房房源。
第四部分为“配售管理”。主要规范配售型保障房的定价机制、申请程序以及申请所需的证明材料。
第五部分为“运营管理”。主要规范对配售型保障房运营期间的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物业服务水平等方面的管理。
第六部分为“退出管理”。主要规范配售对象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的处罚措施。
第七部分为“支持政策”。明确了鼓励金融支持、住房公积金以及税费优惠等相关支持政策。
第八部分为“监督管理”。主要明确城区政府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要落实监督责任,将配售型保障房统一纳入信息平台监管。
第九部分为“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