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要求,现就我局拟定的《黄石市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拓展保障性住房筹集渠道,规范保障性住房收购工作,推动建立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新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函〔2024〕59号)等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完成相关单位的意见征求工作。并组织各相关市直单位及国有平台公司于6月14日下午、6月18日下午及6月27日上午在市政府会议室进行集中讨论研究,根据讨论意见修改后形成了现在的《黄石市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方案》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总体目标,第二部分为工作原则,第三部分为工作任务,第四部分为组织保障。
第三部分工作任务是重点。主要有收购(筹集)主体、明确房源收购标准、明确房源收购价格和配售价格、明确房源收购程序、筹集收购房源资金、给予税费补贴、办理合同备案和产权登记、加强房源管理、建立健全考核机制9条具体措施,并明确责任单位。其中最重要的是前四条:
第一条是明确收购(筹集)主体。选定黄石城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黄石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承接市本级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职能职责,两家国企由市国资委分别委托市城发集团、市东楚集团代管。收购保障性住房不得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第二条是明确房源收购标准。收购房源用作配租型保障房的户型面积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房源以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为主。但是所收购房源为大户型的,可按照控制标准进行改造。
第三条是明确房源收购价格和配售价格。以同地段同品质的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当重置价格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商品房市场价格时,以市场价格的9折为上限,由收购(筹集)主体与房源提供方协商确定房源收购价格。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按重置价格测算确定。收购(筹集)主体确定配售价格并经对外公示后,报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发改部门备案。
第四条是明确房源收购程序。按照“以需定购”的原则,参照过去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及认定工作程序,明确收购存量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实行项目预收购制度,待收购房源配售意愿率达到50%以上时,开展实质性收购。
三、建议事项
从我市实际情况看,加快推进配售型保障房的发展,出台收购方案,是贯彻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政治责任与担当;是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稳定工薪收入群体预期,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的重要实践;是吸引、集聚各类人才来黄石创业、就业,建设宜居宜业之城、激发城市活力的客观要求;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振市场信心、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遇,也是金融机构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