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快商品房去库存,拓展保障性住房筹集渠道,规范保障性住房收购工作,推动建立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新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和“省总体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黄石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保障性住房需求推动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去库存,努力实现城市全体居民住有所居。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需定购、职住平衡。收购房源的区位、数量要体现职住平衡要求,精准满足工薪收入群体刚性住房需求,户型面积要契合保障对象实际情况。
坚持兜底收购,惠及于民。收购过程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收购房源的价格要体现保障属性,让配售对象真正买得起。
坚持集中收购,整体运营。原则上按照项目为单位相对集中整栋收购房源,收购的每个项目成栋或成单元。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收购(筹集)主体。一个城市政府选定一至两家国有企业作为保障性住房收购工作的实施主体,选择的国有企业及其所属集团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且应符合商业银行授信要求。市本级范围内,建议由市国资委委托新成立的市创投、市联投等两家国有企业,专门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筹集、存量商品房收购和运营管理等具体工作,自负盈亏,单独核算。收购保障性住房不得增加政府隐性债务。大冶市、阳新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各组建一家保障性住房平台公司,负责本辖区保障性住房收购工作。(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城发集团、市东楚集团)
(二)明确房源收购标准。收购的房源严格限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建成未出售的商品房,同时应手续齐备,权属清晰,无产权纠纷,无抵押查封,禁止法拍房。为满足居住需求,收购房源用作配租型保障房的户型面积以70平方米为主,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所收购房源为大户型的,可按照控制标准进行改造),不得收购豪宅和大户型房屋用作房产经营。(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国有企业)
(三)明确房源收购价格。按照市场评估、共同协商的方式收购价廉质优的房源。以同地段同品质的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当重置价格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商品房市场价格时,以市场价格的9折为上限,由收购(筹集)主体与房源提供方协商确定房源收购价格。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以同地段同品质的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加上不超过建安成本5%的利润进行测算确定。收购(筹集)主体确定配售价格并经对外公示后,报市住建、发改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发改委,相关国有企业)
(四)明确房源收购程序。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实行项目预收购制度。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收购(筹集)主体申请列入收购备选房源(提供资料清单见附件);
2、收购(筹集)主体对计划收购的房源、面积,先签订收购意向书(协议),纳入备选房源,并通过住房供应链平台对外公示征求配售意愿;
3、列为备选房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收购(筹集)主体应将房源报房地产管理部门暂时封存,不得对外销售备选房源,未列入收购房源公示清单的除外;
4、待收购房源配售意愿率达到50%以上时,开展实质性收购,并将正式《房源收购合同》提交住更部门备案。房源提供方要求退出备选房源,应提前一个月报收购(筹集)主体申请解封。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各县市区政府,相关国有企业)
(五)筹集收购房源资金。购买房源的资金由收购(筹集)主体自行筹集,地方财政可对按要求配售到位的收购住房予以适当补助,也可争取各级财政、发改部门的专项补助资金支持。收购(筹集)主体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积极抢抓中央5000亿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机遇,争取中长期低息贷款支持,创新多元融资手段,拓展收购资金来源。财政、国资、审计部门应加强债务、资金监管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严防新增地方隐性债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黄石监管分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人行黄石分行、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相关国有企业)
(六)给予税费补贴。国有企业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给予收购价3%的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七)加强收购房源管理。收购(筹集)主体应建立收购房源数据信息管理数据库,对购买的保障性住房进行编码管理,实行一房一码。购买房源所涉及的交接查验、房源交付、付款方式、资金结算、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由收购(筹集)主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源购买协议中予以明确。房源收购后,收购(筹集)主体需组织优选专业物业服务企业,提高规范化管理和物业服务水平,物业服务水平不低于4星级标准,让群众住的舒心、放心。(责任单位:相关国有企业)
(八)办理合同备案和产权登记。市住更、自然资源与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收购(筹集)主体和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双方申请,办理房屋销售合同备案或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四、组织保障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定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市财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人社、国资、金融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保障房收购工作。各城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做好辖区企业员工住房需求统计工作。大冶市、阳新县负责本辖区保障性住房收购工作。
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发展体制,加强全过程监管,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严防政策执行走样,坚决查处骗取配售资格、以权谋私等问题。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的收购工作按照《黄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收购工作指引》执行。
附件:房地产企业申请纳入收购备选房源所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附件:房地产企业申请纳入收购备选房源所需的提供资料清单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列入收购备选房源,应向收购(筹集)主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相关资料。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证明等;
(二)项目手续材料。包括:用地、规划、建设等项目前期资料和预(销)售许可证明;
(三)房源相关资料。包括:房源楼盘表、商品房价格申报备案表、户型图和实景照片;
(四)其他申请资料。包括:申请列入备选房源的申请,项目基本情况、房源室内装修情况、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房源有否抵押查封等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