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说明】关于《黄石市2021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 (讨论稿)起草说明

   时间:2021-03-02 10:25

根据《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黄石政规〔2010〕15号)和《黄石市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办法》(黄民政发〔2015〕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省人民政府下达我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我中心从今年元月份开始起草《黄石市2021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了市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发改委、卫健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城区政府及城区保障局的意见。在反馈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提交本次会议的讨论稿。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出台方案的必要性

1、落实上级有关政策的要求。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重点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探索政策性租赁住房的规范标准和运行机制,出台《黄石市2021年度住房保障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有利于聚力做好2021年住房保障工作,落实有关政策要求,为实现黄石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2、建立常规工作机制的要求。自2005年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以来,为规范住房保障工作,方便保障对象申报,每年年初市住建局均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联合印发“年度住房保障工作方案”,规范申请、公示、审核和轮候流程,明确当年度住房保障方式、对象、申请和审核时间,使该项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确保住房保障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3、完善保障政策的要求。为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保障相关文件,明悉流程,便民利民,本次草拟的《方案》,征求了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在明确申请和审核时间、减化申请审核流程、区分部门职责、强化城区住房保障部门作用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同时,结合公租房实物配租的需求和现状,进一步强化了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黄石人”的保障,逐步构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重”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重点人群住房保障问题。

二、征求意见情况

《黄石市2021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讨论稿)征求了市民政部门等12家单位意见,收集回复意见共计23条,通过多次反复沟通,最后采纳5条意见。

三、亮点工作

1涵盖老旧小区改造任务。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已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方案》中已明确今年市本级“老旧小区改造”目标任务。

2、保障对象更明确、“新黄石人”租赁补贴提高。在原有住房保障对象外,增加了2019年度以前(含2019年度)已经审核公示的其他收入轮候家庭,进一步精准表述了“新黄石人”的范围。同时,“新黄石人”租赁补贴标准,按年人均1200元(由2020年的每月60元提高到100元)的标准发放,被评为市级有突出贡献“新黄石人”的外来务工人员,当年度租赁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

3、房源筹集突出了房源的分类、数量。《方案》中分别明确了面向社会保障群体和“新黄石人”房源套数及区分各类房源装修标准。

4、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有新变化。为服务黄石经济发展,加大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力度,《方案》中明确市本级经济适用房可面向黄石市城市户籍(含大冶、阳新)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5、职责明确。在原有基础上,《方案》中更明确、细化了各单位的职责。

主要内容

(一)明确保障方式

住房保障方式仍分为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三种方式。2021年度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为16平方米。

(二)明确保障对象

1、租赁补贴。范围:市城区内无房,且租赁私房(不含单位宿舍)的城市特困供养中的分散供养人员、城市低保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2019年以前(含2019年度)其他收入轮候家庭和“新黄石人”,以及自有住房、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含国有公房)和住直系亲属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标准的城市特困供养中的分散供养人员、城市低保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

2、实物配租。重点满足在我市城区内无自有住房的城市低保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新黄石人”中的青年医生、教师,环卫工人、公交司机以及引进的人才、来黄创业、就业人员或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过渡性住房需求。对有精神残疾、智力残疾或身患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单人家庭和城市特困供养中的分散供养人员不纳入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符合民政安置政策的,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安置。

3配售规定。鉴于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处于收尾阶段,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放宽了户籍限制,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由城区户籍扩大到全市城市户籍(含大冶、阳新),收入和住房条件仍维持上年度不变。

4、租金减免。明确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且符合收入标准的城市低保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其他收入家庭和“新黄石人”

(三) 明确申请和审核程序。

1、申请和审核时间。申请时间: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审核时间:(1)涉及民政部门收入认定的城市低保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审核时间为6月份、11月份。(2)不涉及收入认定的其他家庭自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即时审核,按月公示。

本方案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申请和审核时间,

并要求内容公示。

2、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交身份证及户口本、家庭收入(资产)情况证明、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其他证明材料及《黄石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申请住房保障承诺及授权书》。

本方案增加申请材料《申请住房保障承诺及授权书》,以便下一步顺利开展公租房信用管理工作。

3、公示公开。受理申请核对后,相关信息录入公租房保障信息系统,对申请家庭(人员)采用公示栏进行公示;住房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房源和住房保障结果等均在黄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中住房保障栏公示

(四)进一步规范相关部门职责

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采取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片区)委托社区形式审查,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公租房保障系统,就申请家庭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民政部门认定特困、低保和低收入;区财政部门依职责落实区住房保障工作经费;人社部门认定“引进人才”和“新黄石人”和涉及受理审核范畴的承租家庭失信行为认定;卫生健康部门认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失独家庭)的认定;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优抚对象;市级平台公司负责按年度计划提供房源,配合第三方对公租房小区运营管理绩效考评,做好公租房信息系统数据录入、租金收缴、房屋修缮、安全维护、政策宣传和物业管理等方面工作,同时指导承租户申请租赁补贴、租金减免和物业费补贴的申报,协助市住房保障部门对违规家庭进行处理,配合做好公租房承租家庭失信行为的资料收集、汇总上报等工作。

(五)明确物业费补贴方式及标准。针对承租公益性公租房的城市低保家庭和城市低收入家庭(含城市特困供养中的分散供养人员),实行物业费先缴后补,与租金减免同步办理。

综上所述,我中心认为《方案》符合上级政策要求,符合黄石实际、可操作性强,同时考虑到棚改和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的统筹拨付,因此将目标任务一并明确。建议局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我局牵头,与市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会签印发。

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