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工薪收入群体及我市引进人才的住房困难问题,加快消化存量商品房,推动建立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新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省住建厅相关文件及我市《关于印发〈黄石市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黄住发〔2024〕7号)等文件精神,我市由黄石城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和黄石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职责职能。根据工作部署,现面向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征集一批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本次征集综合考虑我市保障性住房需求、商品房库存等因素,坚持以需定购、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原则,收购条件与流程如下:
一、准入条件:收购的房源严格限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建成未出售的存量商品房,同时应手续齐备,权属清晰,无产权纠纷且无抵押查封。房源要求位置合适,交通便利,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临近公交站点。原则上按照项目为单位相对集中收购房源,收购的每个项目成栋或成单元。
二、面积标准:收购房源用作配租型保障房的户型面积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房源建筑面积以不超过120平方米为主。
三、定价机制:房源收购价格,以同地段同品质的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当重置价格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商品房市场价格时,以市场价格的9折为上限,由收购(筹集)主体与房源提供方协商确定房源收购价格。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测算评估确定。收购(筹集)主体确定配售价格并经对外公示后,报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发改部门备案。
四、收购流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收购(筹集)主体提交申请,经材料审查、价格评估后签订收购意向书,由收购(筹集)主体面向社会征求配售配租意愿。当拟收购房源意愿选房率达到50%以上时,由收购主体开展实质性收购,签订正式收购合同。
凡有意愿将存量商品房出售用作保障性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积极向黄石城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黄石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如遇政策问题,可与市住房保障中心联系咨询。
联系人:黄石城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江进 13545569995
黄石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刘丹 13545552015
黄石市住房保障中心 田野15807236667
黄石市住房与城市更新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