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自觉遵循立法技术规范,讲好法言法语”作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基本要求之一。我们日常的公务行文,应该自觉使用“法言法语”。
譬如:“拆迁”一词,源自1991年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公布第590号国务院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同时废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从法理上看,原“拆迁”一词已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取代。如果公务行文还继续使用“拆迁”一词,就会造成了法定概念上的混淆和错误。
公务行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准确使用“法言法语”,切不可为图简洁,再随意错用“拆迁”这种无现实法定意义的词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