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一、委托机关:黄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地址: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1号
主要负责人:黄和明
二、受委托单位:市市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
地址:黄石市黄石港区杭州路23号
主要负责人:曹文斌
三、委托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市市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在本市辖区内以黄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的名义行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市场行为、消防验收、造价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权,加强市市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委托期限:
2024年7月27日至2027年2月28日。
五、委托机关的责任:
(1)对受托单位在受托期间内一切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执法违法行为;
(2)对受托单位在受托期间从事所委托事项的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委托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受托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终止委托。
六、受委托单位的责任:
(1)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2)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按照“谁执法、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并对执法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七、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一份由委托机关报市司法局备案。
八、本委托书自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双方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因人事变动、机构改革等原因,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由继任者继续履行受委托职责,不再另行签定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