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流水号:
合同编号:
黄石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黄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监制 |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合同网签须知
存量房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大、专业性强、法律规范多,为更好地维护买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并注意以下事项,慎重填写(勾选)有关内容。
本网签合同为示范文本,由黄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存量房屋的买卖;本网签合同所指“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双方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合同各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本网签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签订本网签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买受人可以对拟受让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并就其权属登记情况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进行查询。
4、签订本网签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的内容。
5、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填写真实房屋总价款、付款方式、税费承担等内容,如双方为逃避债务、税费等原因,填写虚假房屋总价款、付款方式形成的“阴阳合同”纠纷,可能导致本网签合同无效、房屋转移登记被撤销等情形,引起的财产返还、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6、网签合同生成不等于房屋所有权转移。合同生成到房屋所有权转移有一个时间过程,期间可能会出现房屋被查封等意外情况,因此请买卖双方务必注意合同履行中的风险,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可能会产生重大纠纷。
7、买方与卖方当事人应当慎重选择付款方式交割房款,为保护存量房交易和资金安全,双方尽可能选择将购房款存在黄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用账户的方式交割房款,以减轻风险、避免引起纠纷。
8、买卖已出租或抵押房屋的,出卖人应当将房屋出租和抵押情况告知买受人,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黄石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
住所地: 电话: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银行卡开户行:
银行卡账户名称:
银行卡账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电话:
身份证号:
共有方式:
买受人:
住所地: 电话: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银行卡开户行:
银行卡账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电话:
身份证号:
共有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的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
黄石市 区 街道 路 号 小区 号楼 单元 号(室)。
该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 层,该房屋所在层数为 层,
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三)《不动产权证号》为:
《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分别为:
(四)房屋登记用途为:
(五)土地用途为:
第二条 房屋现状
买卖双方均清楚该房屋产权及面积现状,该房屋已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没有法律、法规规定限制交易的情况,出卖方对该房屋具有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隐形共有人、继承人等纠纷,能完全支配和处理,并确认该房屋是以现状出售。
(一)房屋抵押情况为: 。
A.【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B.【该房屋已设定抵押,抵押合同未约定抵押期间不得转让,抵押权人为: 】。
(二)房屋的租赁情况为: 。
A.【出卖人保证该房屋在本合同生效前并未租赁给他人】;
B.【买受人为该房屋承租人】;
C.【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出卖人保证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为: ,租赁期限: 至 】。
出卖人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现状,如发生与出卖人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出卖人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经纪损失,由出卖人负责赔偿;买受人对出卖人上述转让的房产具体情况已充分了解,愿意买受该房产。
第三条 成交价格
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注:随房屋一并转让的附属设施及家电、家具详见附件1。
第四条资金监管
买卖双方依据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的相关规定,经协商约定对交易资金 。
A.【实行首付资金(定金+首付款)监管】,买卖双方需另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B.【实行全额资金(定金+首付款+贷款)监管】,买卖双方需另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C.【实行自有资金全额(定金+剩余购房款)监管】,买卖双方需另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D.【不实行监管】,买卖双方需另行签订《黄石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放弃监管服务确认书》。
付款方式
(一)付款方式
买受人的付款方式为:£【贷款方式支付】:房屋总价款=定金+首付款+贷款
£【现金方式支付】:房屋总价款=定金+剩余购房款
(二)定金。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存入监管账户】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该定金在买受人最后一次付款时抵作房屋价款。
A.贷款方式支付
1.首付款。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存入监管账户】支付首付款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2.贷款。买受人拟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通过£【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方式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贷款由贷款机构£【向出卖人支付】£【存入监管账户】。
3.因发放贷款机构不同意买受人的贷款申请或获得的贷款数额不足以支付房款的,则买受人应在 年 月 日前以自筹方式支付余款。
B.现金方式支付(勾选付款方式)
£【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应当在网签合同备案通过后 日内(以下为勾选项)
£【向出卖人支付】£【存入监管账户】支付剩余购房款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分期付款】
买受人应当分 期£【向出卖人支付】£【存入监管账户】支付剩余购房款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首期: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第二期:买受人应当在网签合同备案通过后 日内支付第二期房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第 期:买受人应当在网签合同备案通过后 日内支付第 期房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第六条税费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本次房屋交易所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房改房上市净收益等。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承担,并由承担方直接向主管机关缴纳。
A.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B.全部由出卖人承担;
C.买卖双方按国家规定承担各自税费;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费种类的,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
纳;因政策原因使原有税费金额增加的,由本合同约定的税费承担方足额缴纳。
第七条 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
关于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的办理,买卖双方在网签合同备案通过后,应于 日内,即: 年 月 日前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第八条 房屋交付
出卖人应当在办理完毕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之日起 日内,即: 年 月 日前腾退房屋,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买卖双方共同对该房屋家具家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及相关物品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物品;
(二)双方在房屋家具家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交接清单上签字;
(三)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四) 。
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第九条 户口户籍迁出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办理完毕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之日起 日内,将此房屋户口户籍全部迁出,逾期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条其他相关权益
(一)在该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互联网】£【 】等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二)出卖人同意将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账面余额转移至买受人名下,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但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双方约定由 交存,没有约定的,由出卖人补交。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迟延支付房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出卖人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 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 日仍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属于买受人严重违约,出卖人可解除合同;出卖人依此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如造成出卖人其他损失的,买受人应当另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迟延办理房屋登记责任
1.因可归责于出卖人的事由导致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 向守约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违约方仍未履行的,则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如造成守约方其他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另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 。
(三)迟延交付房屋责任
1.出卖人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已支付的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 向买受人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依此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如造成买受人其他损失的,出卖人应当另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及设施不符合合同约定内容的,则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如造成买受人其他损失的,出卖人应当另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 。
(四)出卖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及权利瑕疵的责任
因出卖人“一房二卖”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或者因出卖人在订立本合同时未告知买受人该房屋存在抵押权、居住权、共有权、租赁权等权利受限情形且未在买受人通知的合理期限内消除权利限制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依此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向买受人返还已付的房价款(含定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赔偿实际损失,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
(五)其他违约责任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
(六)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10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A.提交黄石仲裁委员会仲裁;
B.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 3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 1 份;买受人1份;房屋登记机构1份。
出卖人(签字): 买受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1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
(一)房屋附属设施设备
1.供水: ;
2.供电: ;
3.供气: ;
4.空调: ;
5.电视: ;
6.电话: ;
7.网络: ;
8.其他: 。
(二) 装修装饰情况
。
(三) 家具、电器等物品情况
。(四)关于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具体约定
。
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