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黄石市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
黄 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制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使用须知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黄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合同各方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3.买卖双方应当与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
4.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5.交易过程可能会受到银行贷款、交易登记事项办理进度及有关当事方是否配合等方面的影响。选择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的,贷款审批结果(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审批所需时间、实际放款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为明确按揭贷款风险的承担,建议另行签订代办贷款服务合同。
黄石市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居间方(丙方):
甲、乙、丙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乙方拟购买甲方所有的黄石市 区 房屋,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居间服务
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委托丙方作为交易居间方,丙方提供的居间服务包括:(1)接受乙方购房委托并为乙方提供房屋信息,陪同乙方看房;(2)查验买卖双方身份信息、房屋产权信息;(3)接受甲方售房意向委托,为甲方发布房源,并为甲方联系合适的买受人;(4)提供银行或公积金抵押贷款、赎楼事项的咨询服务;(5)协助甲乙双方协商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6)促成甲乙双方进行交易,协助办理房地产交接事宜;(7)其他: 。
第二条 居间必要费用
居间方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甲方、乙方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1.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向丙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 元)(不超过买受人应交佣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如甲乙双方未能签订《黄石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则此款项作为居间必要费用无需退还,因居间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2.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向丙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 元)(不超过出卖人应交佣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如甲乙双方未能签订《黄石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则此款项作为居间必要费用无需退还,因居间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如买卖双方最终签订《黄石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则居间方所收取的款项充抵买、卖双方应当支付的佣金。
第三条 佣金
丙方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丙方支付报酬。
鉴于丙方促成买卖双方签署买卖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后 向丙方支付佣金(大写) 元整(¥: )。其中,甲方向丙方支付佣金(大写) 元整(¥: );乙方向丙方支付佣金(大写) 元整(¥: )。
第四条 权利义务
1.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居间活动,甲方应将房屋买卖所需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证明房屋权属状况的证明材料提供给丙方核验。
2.甲乙双方需要丙方协助办理不动产相关登记及贷款审批的,甲乙双方均有义务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贷款审批机构等要求,按时提供甲乙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身份信息,便于丙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3.丙方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勤勉尽责提供居间服务;丙方不得在交易中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甲、乙双方授权丙方办理网上签约手续;丙方应当如实申报买卖双方交易信息。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另行签订相关协议。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利用丙方所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等,私自签订《黄石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或有其他严重违约情形的,甲乙双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丙方有权要求甲乙双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佣金。
2.因甲方或乙方过错,导致甲乙双方未能签订《黄石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丙方应将向守约方收取的必要费用返还后,可要求违约方赔偿。
3.因丙方过错或违约,致甲乙双方未能签订《黄石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丙方应向甲乙双方返还已经收取的必要费用。造成甲乙双方其他损失的,丙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各方当事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三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1.提交黄石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同意,未经本人签字或加盖印章的任何书面承诺、条款变更等行为均不对本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甲方 : 乙方:
代理人 : 代理人:
丙方(签章):
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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