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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装饰装修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装饰办      时间:2020-05-13 10:19

 

第一条  为规范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加强对装饰装修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实施装饰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参与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装饰装修工程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的各种行为。

第四条  装饰装修市场各方主体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接受市装饰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五条  装饰装修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的管理,坚持教育与监督相结合,保护正当合法竞争,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1.   黄石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装饰办)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检查、采集、记录、审核、存储、报审和发布。

    第七条  市装饰办在装饰装修市场监管过程中,对企业发生的不良行为应加大监管力度,保证信息采集的真实性、及时性,依法依规下达执法文书,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不良行为记录按《黄石市装饰装修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认定。

    第九条  《黄石市装饰装修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分为A、B二个等级,其中A级为严重不良行为,B级为一般不良行为。

    第十条  建立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示制度。A级不良行为公示期限为6个月至3年。B级不良行为公示期限为3个月。经审核、审批程序确认后的不良行为记录由市装饰办在市城乡建设信息网上公示。

    第十一条  市装饰办负责对发生不良行为企业的整改监督,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示期限,但公示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示期限。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作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资质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相关部门和市装饰协会在进行各类企业评选活动、优质工程申报时,作为重要评选和审核依据。  

    第十三条 在装饰装修项目发包时,对发生严重不良行为正在公示期内的装饰企业,建设业主可以根据择优选择的原则限制其参加投标活动;市装协办在出具企业市场诚信行为记录证明时,应根据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情况,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认定的各种不良行为中,达到《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所规定的失信行为认定标准,认定为失信行为的,按《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实施惩戒。

    第十五条 外地来黄装饰施工企业,发生不良行为的,由市装饰办按程序予以公示,并将公示情况通报给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装饰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黄石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