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黄石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提高专业化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及工期,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由黄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起草了《黄石市代建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hs6288138@163.com(若以单位名义,请盖单位公章;所提意见建议请附政策依据或修改理由)。
起止时间:2024年12月16日至2024年12月24日
黄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4年12月16日
联系人:伍君宪
联系电话0714-6287565
附件:黄石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黄石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提高专业化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及工期,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政府授权或项目单位委托等方式确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项目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实施的、总投资400万元以上的下列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一)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的办公、技术用房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劳动保障、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确有需要委托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实施代建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肢解项目规避代建制实施。从不同渠道争取到的、关联性较大的项目,可整合为一个项目包组织代建实施。
第五条 黄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为市政府授权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应相应明确或成立专门代建机构,负责辖区内项目代建制实施。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城市管理、审计和政务服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并协助推进项目落地建设。
第七条 实行政府投资代建制的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或者阶段代建。全程代建,是指从项目立项开始至竣工验收,对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管理;阶段代建是指从初步设计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对项目进行阶段性代建管理。
第八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单位应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约定双方职责、权利和义务、代建内容、代建费用等。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设计任务书和明确交付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代建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和工期等,并提供建设所需有关资料。
(二)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三)明确规划选址和交付建设用地(含必要的临时用地),包括解决施工所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等建设条件,协调完成项目涉及的地上、地下管线迁改和绿化迁移,协调解决征地拆迁及相关补偿、清表等工作,协调处置因场地、拆迁、产权纠纷产生的信访、维稳等工作,确保项目用地具备施工进场条件。
(四)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技术论证成果和批复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议书批复、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批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
(五)按相关规定对项目概算调整进行报批;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参与项目建设、阶段验收、竣工验收、联合验收。
(六)负责办理项目固定资产登记等手续;负责项目核销、资产入账、权证办理和资料归档等工作。
(七)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建设资金满足项目建设需要;负责项目建设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八)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或依法应当由项目单位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管理的主体,承担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单位。
(二)参与项目概念方案设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技术成果论证工作。(阶段代建方式除外)
(三)负责办理项目委托代建后的工程报建报批手续。
(四)负责协助项目单位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方面的招标和政府采购工作。
(五)负责配合建设单位对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进行评审,督促总承包单位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合理报送,并配合结算审核工作。
(六)协助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照工程进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拨款申请。
(七)组织项目阶段性(分段)验收、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工作;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协助项目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八)开展项目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九)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或依法应该由代建单位办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执行基本建设技术标准及规程,控制和节约工程投资,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代建单位应当优化项目建设组织模式,遵循海绵城市和绿色建筑等先进建设理念,鼓励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争创国家、省级、市级优质工程。
第十二条 代建管理费指代建单位从签订代建合同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等规定,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将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三条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财政部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按规定计提和使用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可用于开展代建工作相关支出。
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由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结合代建单位的经费供养情况,按照不高于财政部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据实结算。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执行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对代建项目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在履行代建管理工作职责过程中,需采购辅助服务事项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在3个月内与代建单位完成交付手续。未完成交付手续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入使用,因项目单位提前投入使用所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项目单位负责。
市政工程分段、房屋建筑工程子单位工程需先行竣工验收的,由项目单位、代建单位联合报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等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实行。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监理、设计、造价、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单位的履约诚信情况及服务质量等管理,开展合同履约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省对项目代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