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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石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197号提案的答复

作者:陈博   来源:住房保障科      时间:2021-10-12 17:12


根据有关要求,现将《关于取消房改房上市超面积补款的提案》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房改房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中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自上世纪90年代至今,国家住房政策经历过几次调整,我市均能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和调整相关政策。2014年,市政府法制办就征收房改房上市净收益问题组织了专题调查研究,取消了“单身职工缴纳房改房上市净收益”政策,同时也充分论证了我市房改房上市超面积净收益的收取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房改房上市超面积净收益的收取既符合我市住房改革发展的实际需求,又体现了我市社会住房保障的公平公正,故该政策一直延续执行至今。主要原因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超面积净收益的收取是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的现实举措。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第五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第三条、第六条,《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第10项,《湖北省已售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发〔1999〕144号)第十六条,《黄石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流通暂行办法》号(黄政发〔1999〕53号)第十条第二款,《市房改委关于清理已售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黄房改委文〔2005〕1号)、《市房改委关于完善单身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政策的通知》(黄房改字〔2000〕4号)等国家、省市文件明确了房改房上市超面积收益补缴的条件和比例。其中,购房面积超过规定的标准,超出面积必须按照国发〔1994〕43号文件规定,按市场价补价房款,市场价由房地产估价事务管理所按照补款时的价格评估确定,补缴的资金由我局在房改房上市环节予以收取。

二、超面积净收益的收取是保障住房公平公正的必要途径。

房改政策实行以来,因各个家庭经济情况各异,一部分家庭足额享受了住房面积,一部分家庭超额享受住房面积,但是仍有一部分家庭部分享受甚至至今没有享受房改政策。对于超额享受住房面积的家庭,实行按市场价补缴超面积净收益,实际上是建立了住房保障公平公正的一个平衡机制。如若取消,也是对以上几类未超额享受住房面积群体权益的损伤。另外,房改房超面积净收益作为非税收入交到人民银行国库,再由市财政按照预算安排用于我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形成了一套良性的资金补足机制。

三、超面积净收益的收取是补齐历史政策欠账的有效手段。

在2000年12月之前,我市房改政策的主要目标是激励广大职工购买房改房,因此出台了很多优惠措施。其中,有的时间阶段,职工所购房改房超出面积价格与应享受面积的价格一样,未按市场价计收;有的时间阶段,虽然对超出面积减少了部分优惠,但是仍然比市场价优惠许多,这就有别于其他省市的做法。所以,我们仍然坚持执行的房改房超面积净收益的收取,也是我市补齐历史政策欠账的一个有效手段。

下步,我局将立足部门职能,充分发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统筹管理职能,继续做好全市房改的服务保障,为我市房地产平稳发展和经济转型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