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2019首页 > 专题专栏 > 远离非法集资

普法|提高防骗意识 远离非法集资

来源:上海检察      时间:2024-11-12 15:14

伴随着新时代背景下的经济金融和互联网信息业快速发展,如今的非法集资犯罪逐渐突破特定人群及地域化限制,利用人们追求高利益的心理和对新兴事物的好奇,给非法集资活动穿上“金融创新”“网络众筹”等诱人的“马甲”,不仅造成参与民众的巨额财产损失,也对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和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威胁。

2024年6月是全国第12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有哪些特征?如何准确识别非法集资的套路,守住钱袋子?下面,检察官来告诉你!

一、非法集资的新趋势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或变相吸收资金的行为。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

1

公司化运作,涉案数额大

非法集资犯罪多以公司名义进行,不少犯罪嫌疑人为实施违法犯罪专门设立公司,大量招募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广泛宣传所谓公司项目,短时间内吸收大量资金。

2

网络化趋势明显,突破地域界限

借助互联网平台在信息传播上的优势开展宣传、销售,且在全国各地设置分支机构,层级扩张快,案件分布范围更广。

3

犯罪形式更加隐蔽,欺骗诱导性更强

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众筹养老”等幌子,以具体项目、债权标的、担保物为依托,规范合同文本和业务流程等,噱头更新颖、迷惑性更强。

二、非法集资的“四特征”

1

非法性

未经国家相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

公开性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电话、手机短信等向社会公开宣传。

3

利诱性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往往承诺超出常理的高额回报。

4

社会性

集资对象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三、非法集资犯罪的

主要手法

1

以私募资金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将自己伪装成私募基金或投资项目的发起人,谎称有高回报的投资项目、优秀的运作团队,实质是进行非法或不规范的融资运作,形成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的情形。

2

借P2P平台网络贷款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设立所谓的网络借贷平台,虚构借款项目、借款人、借款标的等,实质随意支配、使用和挥霍资金,无法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3

以消费各种商品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多为无法鉴别市场价格的商品、未流入公开市场的“自有产品”或者以次充好标价虚高的廉价商品。采用包括网络商城、定期回购、积分兑换等在内的经营模式变相进行非法集资。

4

以“金融创新”“虚拟货币”等概念进行非法集资

虚拟资产、创新型金融产品的暴涨暴跌让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新兴概念的投机性、风险性和可炒作性。犯罪分子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以发行所谓“新型金融产品”“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为幌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

5

打着“养老”名义非法集资

老龄化当下,养老问题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犯罪分子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项目”“享受旅居养老”等名义面向老年群体非法吸收资金。

除以上几大类型之外,还有诸如虚拟理财、房地产交易、货物交易、保险等众多领域都存在着非法集资的情况。

四、非法集资的“四阶段”

第一阶段——画饼

对外宣传其伪造的投资项目拥有远超市场平均水平的高回报收益率并承诺“保本付息”,从而构建一张诱人的“大饼”。

第二阶段——造势

租借高档商务楼宇作为经营场所,并通过组织免费旅游、酒会等形式,参观一些所谓的项目,展示公司“实力”。

第三阶段——吸金

通过赠送礼品和举办聚会宴请,进一步鼓动社会公众投资项目,签订各类协议。

第四阶段——跑路

在长期“吸金”后,当无法继续“拆东墙,补西墙”时,为逃避法律制裁,就会与投资人切断联系。

五、防范非法集资犯罪

活动的“四要诀”

理性投资是前提,高额回报别动心。

筹集资金需资质,广告权威是噱头。

陌生电话必警惕,熟人介绍也谨慎。

谨防受骗多学法,保全资金为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