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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表

作者:陈倩 来源:法规科    时间:202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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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表





序 号行政检查事项依据行政检查频次上限行政检查标准专项检查计划责任部门
1对黄石市市辖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监督检查;黄石市市辖区新型墙体材料质量抽检。  《黄石市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的日常工作,宣传、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监督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标准,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日常监督,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包含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监督报告。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对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1次/年 待上级主管部门制定后再行公布。 待制定后按程序公布。节能办
2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经济机构和房地产经济人员的监督检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1次/年 待上级主管部门制定后再行公布。 待制定后按程序公布。房地产   管理科
3对在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依法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实体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质量责任主体),以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工作。4次/年待上级主管部门制定后再行公布计划每季度开展一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综合检查市政     质安站
4对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4次/年待上级主管部门制定后再行公布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检查装饰办
5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一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1次/年 待上级主管部门制定后再行公布。 待制定后按程序公布。开发办
6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1次/年一、检查物业企业安全防范工作落实情况:是否有安防记录、是否有24小时值班记录、是否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工作应急预案、是否有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中的突发事件相关记录、是否有明确电梯维保单位、是否按约定做好电梯养护工作记录、是否开展电梯应急演练工作。
二、检查物业企业秩序维护情况:是否有违规行为劝阻、制止、报告“三联单”工作记录;
三、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合同备案完成情况。
 待制定后按程序公布。物业     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