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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二十: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服务费

作者:孙健 来源:法规科    时间:202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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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信息

1.案由:黄石某甲公司(原告)诉王某(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2.裁判文书字号:(2020)鄂0202民初13**号

二、基本案情

王某系××小区3号楼1单元11层031室(房屋建筑面积为115.36平方米)业主。2010年4月8日,黄石某乙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对乙方认购的××小区3号楼1单元11层031室房屋实行物业管理,甲方按建筑面积1元/平方米的标准,每月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115.36元;物业管理费用主要用于辖区卫生保洁、绿化、管理秩序维护及公共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自通知交房之日起甲方按统一时间预收延续1年的物业管理费,以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半年交纳,以此类推;若乙方因自身原因长期未入住,仍按此条规定按时缴纳,一视同仁;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项目提供服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拒不按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及其它费用,甲方有权追缴乙方以上费用及滞纳金,标准按日千分之五计算。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交纳物业服务费至2013年8月15日止。

2014年3月24日,黄石某某业委会与黄石某乙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委托管理期限为3年,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5元(底层)、1元(高层)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非住宅房屋(商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该《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黄石某乙公司继续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2017年底。

2018年1月16日,黄石某某业委会(甲方)与黄石某甲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甲方将××小区物业委托乙方进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五年,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2023年1月16日止;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5元(1-2层)、1元(3层及3层以上)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按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赔偿对方违约金等。同日,黄石某乙公司向黄石某某业委会以及黄石某甲公司出具《债权债务转移书》,该公司将为××小区服务期间与业主产生的物业服务费用、债权债务等全部转让给黄石某甲公司。

此后,黄石某甲公司一直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王某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今未交纳物业服务费。2020年3月31日,黄石某甲公司通过短信方式向王某催缴欠付物业服务费未果,故而成诉。被告王某未作答辩。

三、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中,王某与黄石某乙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黄石某某业委会与黄石某乙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黄石某某业委会与黄石某甲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职责为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维持小区环境的整洁美观及正常生活秩序。经查,黄石某甲公司已为××小区提供了环境清洁、安全保卫等方面的相应物业服务,已尽到了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王某则应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尽到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但经黄石某甲公司书面催交,王某仍未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王某应向黄石某甲公司支付2013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物业服务费。

关于违约金,因黄石某某业委会与黄石某乙公司、黄石某甲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均未约定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时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故本院对黄石某甲公司主张按欠付物业服务费的20%的标准计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法官寄语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王某与黄石某乙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黄石某某业委会与黄石某乙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黄石某某业委会与黄石某甲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五、行业回声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业主对自有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小区内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享有使用的权利。在享受权利的同时,需履行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执行和服从业主大会的决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交纳物业费的义务。物业服务人依照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这项义务不因物业服务人的变更、业主主张某项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业主主张房屋质量问题等原因而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