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1.案由:陆某、熊某(原告)与李某(被告)相邻关系纠纷案
2.案号:(2019)鄂0202民初10**号
二、基本案情
陆某、熊某与李某分别是黄石某小区1号楼A室、1号楼B室房屋的业主。李某的户型开发商建房时安装了入户大门,入户后相邻采光井处建有一排铁栏杆,相邻入户花园处亦建有一排铁栏杆,两排铁栏杆连接第二扇大门的墙两旁,两扇门及两排铁栏杆形成一个过道,该过道证载面积为2.91平方米,计入李某房屋的建筑面积。陆某的次卧与李某的过道隔空相对,共用采光井。陆某于2015年上半年开始装修,次卧外墙开发商已预留空调孔,但陆某装修时未在预留位置安装空调外机,而是向上移动,空调外机正对李某过道。陆某、熊某于2016年8月入住。李某于2017年5月开始装修,将相邻入户花园的栏杆拆除,在相邻采光井的栏杆处安装了玻璃,并在栏杆上安装了玻璃窗户。李某于2018年5月入住。陆某、熊某认为李某安装的玻璃窗、玻璃护栏影响其通风、采光,双方就此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而成讼。另,陆某、熊某及李某在购房时均签署《黄石某小区临时管理规约》,规约规定: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非指定位置安装采暖制冷设备、热水供应装置等,不得封闭阳台。
三、法院裁判
李某拆除安装在入户第一道门与第二道门之间的过道相邻采光井一侧的玻璃窗户、玻璃护栏。
四、法官寄语
相邻权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相邻各方为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陆某、熊某房屋与李某房屋相互毗邻,共享采光井。李某将其入户第一道门与第二道门之间的过道相邻采光井的一侧安装了玻璃窗户、玻璃护栏,另一侧连接入户花园。该过道证载面积为2.91平方米,计入李某房屋的建筑面积。李某封闭采光井一侧的入户过道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也未经陆某、熊某同意,该封闭行为事实上改变了房屋的原有设计规划,建筑设计两户相邻距离较近,李某封闭入户花园的一侧过道行为对陆某、熊某房屋的通风和采光均产生了影响,该入户花园两侧通透是陆某、熊某一间卧室通风、采光的保障,封闭一侧造成陆某、熊某生活质量下降。且《购房销售合同补充协议》、《黄石某小区临时管理规约》均约定了业主不得封闭阳台、不得封闭入户花园等,李某封闭的部分属于入户花园的组成部分,不能割裂的认定为过道。陆某、熊某请求李某拆除过道的玻璃护栏和玻璃窗户,属于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五、行业回声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许多事情需要邻居的帮助,与邻居打交道的次数往往比亲戚还多,邻里关系和睦,生活能够得到许多便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相邻权对产权人的约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产权人在对自己的专有部分进行使用和改造中不能任意作为,以至影响邻居对其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及安宁。另一方面产权人要为邻居提供一定的便利,如提供通行、引水、排水等便利。结合本案,封闭入户花园的一侧过道对相邻业主房屋的通风和采光产生了影响,即使封闭的空间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司法审判综合考虑该行为对相邻业主造成的影响,从而认定其构成侵权行为,判决其应当排除对相邻权的妨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