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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十四: 业主不得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损害业主的 共同利益

作者:孙健 来源:法规科    时间: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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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信息

1.案由:范某某(原告)与黄某某(被告)、武汉某物业管理公司黄石分公司(第三人)排除妨害案

2.裁判文书字号:(2020)鄂0202民初16**号

二、基本案情

原告范某某为黄石某商业裙楼A室、B室的业主。被告黄某某为黄石某商业裙楼C室的业主。A室与C室两间房屋中间隔有一条公共区域通道。2020年7月14日,被告在该通道上私自加装玻璃门将该通道占用。2020年7月18日,武汉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分公司向被告出具《装修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2日内进行整改。2020年7月21日,原告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拆除隔断的玻璃门,并向武汉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分公司反映被告占用共同通道的情况。2020年7月23日,原告报警,警员到场后告知原告找物业协商处理或向法院起诉。被告一直未整改拆除,双方因此成诉。

三、法院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不得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黄石某商业裙楼A室与C室间的公共区域通道并非被告的专有部分,而是业主的共有部分,被告将部分公共区域通道加装玻璃门封闭后占用的行为不当,对其他业主的物权构成妨碍。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拆除封闭A室与C室之间公共通道的玻璃门并修复C室墙体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四、法官寄语

相邻关系纠纷看似简单,但对邻里来说,小矛盾也会带来大困扰。邻里之间“加装玻璃、改扩建”的纠纷比比皆是,除了上述案件中的“加装玻璃”外,还存在不少“打洞、削薄共用墙”等行为,一方认为是变动系自家房屋,另一方则认为该行为侵害了自己的采光权或居住安全。对于此类案件,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无论是加装玻璃、打洞、削薄等行为,都损害了业主的共同利益,需要及时恢复原状,如果给邻居造成损失的话,亦应该予以赔偿。

五、行业回声

在日常生活中,侵犯相邻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如本案中擅自加装玻璃门的行为,楼道是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在未征得其他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业主将靠自己房产一侧的公共走道封闭占用,其行为不仅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公共权益,而且客观上影响了相邻房屋的通风、采光、消防等正常使用,

把自身的安全置于风险之中,一旦发生危险,不利于疏散和逃生。侵权的业主不仅将面临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还可能面临其他业主的诉讼维权,最后输了官司、丢了信用、伤了邻里、害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