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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二: 住宅装修中,装修企业负有安全文明施工的义务,物业企业负有告知注意事项的义务

作者:孙健 来源:法规科    时间:202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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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信息

1、案由:李某(原告)诉装饰公司、物业企业(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裁判书字号:一审: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9)鄂0202民初1**号

二审: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2民终18**

二、基本案情

装饰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对李某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小区4-1101室房屋制作了设计施工图纸。2016年5月27日,李某装饰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李某将自己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小区4-1101室发包给装饰公司装修;装修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期限为60天;李某委托装饰公司设计施工图纸;李某按下列方式支付工程款,签订合同时支付50%即23500元,扇灰油漆进场支付45%即21150元,工程完工及竣工验收且结算完毕再支付5%即2350元;工程验收合格后保修期为自双方签字之日起48个月,对竣工验收后保修期两年内发现的证实属于装饰公司负责的质量问题,装饰公司免费返修;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还对其它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李某装饰公司就房屋装修到物业公司处进行了登记,物业公司未明确告知李某装饰公司关于房屋进水管的具体位置。装饰公司在装修客厅吊顶过程中将楼上住户的进水管钻破两处。2016年12月底装饰公司李某的房屋装修完毕。李某为房屋添置家电、家具花费若干。

李某的房屋装修完毕后,未实际居住。2017年6月23日李某楼上住户的房屋进行装修并通水。因装饰公司在装修客厅吊顶过程中将李某楼上住户的进水管钻破两处导致水直接从破损处漏入李某家中,直至漏至李某楼下住户杨某家中才发现。杨某发现后与李某取得联系,李某赶至家中发现家中已被水淹,方知装饰公司在装修客厅吊顶过程中将楼上住户的进水管钻破两处。嗣后李某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将屋里的积水清理完毕。因漏水导致李某家中的地板、墙纸、客厅吊顶、电视机、电视柜受到不同的损坏。事故发生后李某装饰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因李某坚持要求装饰公司对损坏的其它家电、家具进行赔偿,双方协商未果,李某故而提起诉讼,双方形成讼争。

三、法院裁判

李某装饰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义务,李某负有给付装修工程款并配合装饰公司对房屋进行装修的义务,装饰公司负有按时对李某的房屋按照设计图纸进行装饰装修并保证装修质量的义务。装饰公司作为专业的装饰装修企业在施工前应了解装饰装修注意事项并注意施工方式,故装饰公司在对李某房屋装修过程中将楼上住户房屋的进水管钻破并导致李某房屋渗水及李某家中的物品被损坏,其不当行为造成李某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在装修开始前李某装饰公司双方就设计方案在物业公司处进行了登记,但物业公司未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明确告知李某装饰公司,故物业公司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综合以上事实,法院确定装饰公司承担8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

四、法官寄语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同时业主应选择正规的装修公司装修房屋并签订装修合同,装修前装修企业应了解房屋的隐蔽工程,避免在装修过程中施工不当造成损失。

五、行业回声

装饰装修涉及千家万户,是每一个家庭的重要经济支出项目,关系群众生活的舒适度和幸福指数,社会关注度高,个性化需求多。业主装修房屋时,房屋安全是底线,不能想干什么就什么,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装饰装修企业既不能无原则迎合业主需求,也不能“暴力”装修,要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的禁止性规定,在施工前遵照房屋结构、电气线路、相关管线的布置进行科学设计,施工过程中要符合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物业服务企业要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在装修过程中发现不文明装修行为时,要切实履行告知、劝导、制止和报告的义务。业主、装饰装修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装饰装修活动过程中应相互配合、相互理解、互相监督,文明开展各项装饰装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