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相关文件,将企业普遍关注的、容易混淆、不易理解的问题集中公布,本《政策问答》随着上级文件变化不断更新,是我省住建部门审批勘察设计资质的依据
第一部分 综合问题
1.在哪里能查到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标准?
答:以下两种方式均可查询到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文件:
(一)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标准,即可获取拟申报资质的相应资质标准。如申报工程设计资质,点击“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二)可登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查找: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zjt.hubei.gov.cn/)→“店小二”专线→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相关法规文件。
2.企业通过什么系统提交资质申请,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一)由住建部核准的资质(新申请、升级、增项、重组合并分立、水利及公路丙级资质换领乙级资质等,延续除外),下载安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网址:http://jsb.justonetech.com/),依据系统提示扫描上传并提交生成zbb格式数据包,由省厅政务服务中心报送住建部,具体清单要求,详见住建部行政审批专栏。
由住建部核准资质的延续,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执行,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zwfwzjb.mohurd.gov.cn/zjb-tysf-qy/zjyhtx/memlogin/login)在线申报。
(二)由省厅核准的资质。申请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检索“设计企业乙级资质”或“勘察企业乙级资质”,点击任意办理事项“在线办理”进入“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附件《申报材料清单》首次、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重新核定等申请事项和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详见“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材料清单列表)填报申请。其中企业资质延续,按《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头〔2023〕2441号)执行。
全程网报,上报地选择企业“属地”,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3.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审查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具体有哪些?
答:详见下表
序号 | 资质序列及等级 | 审批部门 | ||
住建部 | 省厅 | |||
省厅审查 (央企、省属企业) | 委托市州审查 | |||
1 | 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 √ | × | × |
2 | 工程设计乙级资质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 | √ | × | × |
3 | 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设计乙级 (不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 | × | √ | √ |
4 | 工程勘察劳务 | × | √ | √ |
注:1.省属企业是指,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或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2.我厅在住建部审批权下放试点期间颁发的试点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的,由我厅办理。 3.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住建部审批权下放试点期间,我厅发放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企业,按规定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由我厅办理。 4. 企业申请部批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由住建部办理。申请上述事项前,需向我厅申请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此处(涉及外省转入我省的甲级资质,是否由外省省厅出具《核查意见》,我省不用出具),等待住建部受理办回复后再调整 |
4.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是什么?多长时间可以知道审批结果?
答: (一)住建部审查事项
企业申请住建部审批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公路或水利丙级换证等事项的,在申请前,需向省厅提交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申请模版文件见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头〔2023〕2441号)附件1,同时附营业执照及现有资质证书扫描件),经省厅审核,取得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后,再办理资质申报(见问题2)。
(二)省厅审查事项
企业申报→省厅政务服务中心接受申报材料→专家初审→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专家复审→公告审批结果。
公示意见不同意的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点击“正在办理”-“我的办件”查询具体意见。可在规定时限内针对公示意见提交陈述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材料的,视为企业对公示意见无疑异,且资质许可机关不再接受任何补充材料。
法定时间为20个工作日。省厅承诺,省厅审查事项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及网上公示时间),企业可获知审查结果。其中,涉及联办部门审查的事项,需待联办部门回复审查意见后,企业方可获知审批结果。
(三)委托市州审查事项
企业申报→市州住建主管部门接受申报材料→初审→公示审查意见→复审→合格的上报省厅→省厅复核→公告审查结果。省厅复核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应当重新申报。
委托审查事项,省厅收到市州公函后5个工作日办结。
5.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吗?分公司开展业务是否需要办理相应资质?
答:事业单位不可以申请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分公司为非独立企业法人,在母公司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市场经营活动,无需办理相应资质。
6.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申报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报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条件和申报材料与内资企业一致。
7.企业申请资质的类别、数量有何要求?考核指标有何限制?
答:依法取得独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可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类别及数量不受限制。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8.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办理资质证书变更?
答: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我厅在住建部审批权下放试点期间颁发的试点部级资质,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的,由我厅办理;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我厅发放1年有效期部级资质证书的企业(住建部审批权下放试点期间),按规定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由我厅办理。
由省厅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省级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国有企业整体改制变更的,由省厅负责办理。除此名称变更及国有企业整体改制变更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事项,省属企业及央企由省厅负责办理,市州所属企业由各市州主管部门办理。
9.企业的净资产如何考核?
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首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
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以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
10.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如何申请重新核定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
答:(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重组涉及的原、新企业存在失信行为,不予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事项。
(二)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进行重新核定企业资质。
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等内容。
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原企业的工程设计资质是通过具备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直接申请取得的,还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原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重新核定。
(三)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
被吸收企业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发放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有效期内人员变更到位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人员未变更到位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四)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序号 | 申报材料 | 企业重组分立 | 企业合并 | 国有企业改制 | 企业跨省变更 |
1.1 | 《企业资质申请表》(原企业) | √ | √ | ||
1.2 | 《企业资质申请表》(新企业) | √ | √ | √ | √ |
2.1 | 能够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原企业) | √ | √ | ||
2.2 | 能够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新企业) | √ | √ | √ | √ |
3 | 设备清单及发票(原企业、新企业) | √ | |||
4 | 含技术负责人等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个人业绩表(资质分立考核原企业、新企业;合并、改制及跨省变更考核新企业。其中个人业绩,应按要求在相关网站备案。) | √ | √ | √ | √ |
5 | 注册人员身份证信息,或预注册证明(资质分立考核原企业、新企业,合并及跨省变更考核新企业。其中勘察资质考核的个人业绩,应按要求在相关网站备案。) | √ | √ | √ | √ |
6 |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 √ | |||
7 | 原注册地省级主管部门同意资质转出的公函 | √ | |||
8 |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 √ | √ | √ | |
9 | 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 √ | √ | √ | √ |
10 | 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含债权债务情况说明、无在建工程项目承诺等,需双方企业签署) | √ | √ | √ |
(五)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并重新核定资质后,原企业、新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
11.新设立企业,改制、分立、合并产生的新公司,及跨省变更的新企业,因尚未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注册人员无法注册或变更,申请资质怎么办?
答:除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注册到位外,其他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可提供厅注册中心出具的预注册证明或变更注册申请表。企业应承诺取得资质后3个月内完成注册人员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逾期未完成的,为违诺企业。
12.申报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个人业绩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 由我省核准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企业在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中的A、B、C级工程项目为有效业绩。未录入平台或平台中的D级,以及平台中技术指标不明确的工程项目,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市州住建局确认业绩及其指标真实性。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省平台,业绩存疑的,审查机关另行核实。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确认。
13.企业多次申请同一个事项,审批机关如何认定?
答:申请企业不应根据审查意见硬性修改申请(尤其是来自主管部门出具的原始资料),需提供合理有效的佐证材料(允许企业更换人员),确因申请企业疏忽产生的错误,可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未见有效证明材料直接修改原申报材料的不予认可,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依规处理。
14.企业申报资质需要提供社保证明材料么?
答: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计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重新核定等)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资质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申报资质人员缴纳社保情况进行核查。
不认可个人缴纳社保及母公司或子公司缴纳社保的情况;同时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的人员不予认定;60周岁以内的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及返聘合同即可,无需考核其社保缴纳情况;分公司为非独立企业法人,认可分公司缴纳的社保。
15.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的个别注册执业人员存在重复注册问题,但剔除该注册执业人员后,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仍然达标,其资质申请是否可以认可?
答:不可以。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是违规行为,在问题没有纠正之前,不批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
16.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个人业绩有无年限考核要求,哪些个人业绩不能被认可?
答:工程设计资质的个人业绩无年限考核要求。工程勘察资质的个人业绩应为近5年完成的非涉密工程勘察项目业绩。
在全国平台、省平台未备案或备案等级不符合要求的业绩、保密业绩、在无资质单位完成的个人业绩、超企业资质承揽范围及个人资格执业范围的个人业绩、本单位人员到外单位培养参加设计的个人业绩,均不予认可。
17.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中,认可哪些中、高级职称证书?
答:对于有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中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对于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高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18.申请勘察设计资质,必须提供办公场所、技术装备和管理制度证明材料吗?
答:申请设计资质的,不用提供办公场所、技术装备证明材料,以及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证明材料,但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上述事项的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勘察资质的,不用提供办公场所、技术装备证明材料,以及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证明材料,但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上述事项的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提供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证明材料。技术装备包括硬件装备和软件装备(例如设计软件)。资质标准对设备参数有要求的,还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产品鉴定报告(任选其一)等。
19.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如何申报?
答:(一)住建部核发资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2023年11月16日发布)规定:“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部不予受理。二、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我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具体申报材料清单及有关要求,详见住建部延续在线申报系统所列清单要求,及住建部网站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常见问题&通用问题第十五条。(https://www.mohurd.gov.cn/ztbd/zyglgd/zyglgdspzlbzsm/201407/20140723_211712.html)
(二)省厅核发资质
按照《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头〔2023〕2441号,2023年12月2日发布)规定:
1.我厅颁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含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和由武汉、宜昌、黄冈市住(城)建局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6月29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企业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4年6月30日后届满的,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我厅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厅不予受理。
2.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按照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填报有关信息提交延续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我厅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要求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3.企业应保持现行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接受审批机关的动态核查。
第二部分 工程设计资质
1.申请二个及以上工程设计资质时,人员配备表中人员数量应如何确定?
答:申请二个以上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时,应同时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附件2中相应行业的相应设计类型的专业设置或注册专业的配置,其相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
2.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年龄有限制,限60周岁及以下,是否有男女之分,未满60周岁的退休人员如何考核?
答:无男女之分,均限60周岁及以下。认可未满60周岁的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返聘合同等证明材料即可。
3.目前,已实施的注册专业有哪些?未启动的注册专业,应如何申报?
答:已实施注册的人员专业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注册电气(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化工、注册造价工程师。
人员配备表中,未启动注册的注册专业,按非注册人员考核,无需在注册人员一栏中填报。这类人员满足相应资质对非注册人员的要求即可,当作为主导专业人员申报的,还需提供个人业绩。
4.注册人员能作为非注册人员申报吗?
答:可以。注册人员可作为非注册人员申报。按其注册执业专业认定岗位专业,但学历水平、职称等级、从业经历、个人业绩等条件仍需按《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有关要求考核。
5.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对非注册人员的考核要求有哪些?专项设计资质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工程设计经历、职称、学历有何要求?
答: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
申请各专项资质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乙级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资格条件,以相应专项资质标准规定的考核条件为准。其中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的学历、职称条件在专项资质标准未作规定的,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确定。
人员配备表中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从其规定。
6.消防设施专项资质,是否考核“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答:不考核。依据《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的决定》附件二第11项,取消申请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7.在工程设计项目中承担何种角色,方能作为技术负责人的有效个人业绩认定。
答: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个人业绩是指,作为所申请行业某一个大型项目的工程设计的项目技术总负责人(设总)所完成的项目业绩;个人业绩表中所起作用反映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
8.在工程设计项目中承担何种角色,方能作为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有效个人业绩认定?
答: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的个人业绩是指,作为所申请行业某个大、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中某个专业的技术负责人所完成的业绩。个人业绩表中所起作用反映为“**专业技术负责人”。
建筑、结构专业的非注册人员业绩,也可是作为所申请行业某个大、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中建筑、结构专业的主要设计人所完成的业绩。个人业绩表中所起作用反映为“建筑专业主要设计人/结构专业主要设计人”。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中的非注册人员,按相应专项资质标准对个人业绩规定的考核条件考核个人业绩。
9.申报工程设计资质时,哪些人员可以作为有效专业人员考核?
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在确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有效专业人员时,除具备有效劳动关系以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学历专业、职称证书的专业范围,应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和称谓一致和相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作为有效专业人员认定: (1)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不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2)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空缺或与岗位称谓不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3)学历专业为相近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近,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4)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均与岗位要求的不一致,但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本专业学习结业证书,从事工程设计10年及以上,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10.哪些专业可以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考核?
答:工艺、规划、建筑专业可以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认可,结构专业不能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申报。
11.建筑装饰专项乙级资质人员配备表中,合并单元格人数如何理解?
答:室内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建筑3专业共3人,并非要求3个专业每个专业必须有1人。
12.风景园林专项乙级资质对园林专业人员如何要求?
答:需具有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2名。除园林专业外,规划、景观设计专业、环艺等专业中级职称人员均可认定为园林专业有效人员;不要求风景园林、规划、景观设计、环艺等每个专业必须配备1人。
13.消防设施专项乙级资质人员数量及业绩应如何考核?
答:4个岗位专业各需2人,共8人,但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为10人,另外2人可在4个岗位专业中自由搭配;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每人2项中型业绩,需涵盖的设计业绩类型详见人员配备表下方注释规定。
14.工程设计规模指标中,金额指标指什么?
答:一般指项目投资额。
15.企业具有覆盖某行业全部专业资质,是不是就视同为取得了行业资质?首次能申请行业乙级资质吗?
答:不是的。取得工程设计某行业全部专业资质,但未按《资质标准》要求核定该行业的行业资质,不能视同为取得该行业的行业资质。
不可以。资质标准人员配备表下方注释中,明确申请行业资质时需包括部分设计类型的企业业绩,且在住建部发布的《工程设计资质申报常见问题》中第21条,又补充规定了升级行业甲级资质的情形。申请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需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之一:1.具备所申请行业乙级行业资质;2.具备所申请行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所要求设计类型对应的专业甲级资质。3.具备所申请行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所要求设计类型中部分设计类型具有专业甲级资质,另外的部分设计类型具备专业乙级资质。根据这一规定,引申出申请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资质的企业需具备以下资质条件:具备所申请行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所要求设计类型对应的专业乙级资质。
16.市政行业“排水工程、环境卫生工程”与环境工程专项资质中的“水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之间有何联系?
答:取得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中“水污染防治工程”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市政行业资质中“排水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相应级别的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市政行业 “排水工程”和“环境卫生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环境工程中“水污染防治工程”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 相应级别的工程设计业务。
第三部分 工程勘察资质
1.申请二个及以上工程勘察资质时,人员配备表中人员数量应如何确定?
答:申请两个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时,应同时满足《工程勘察资质标准》附件《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相应专业的专业设置和注册人员的配置,其相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
2.勘察标准对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要求有哪些?
答:“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的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勘察实践8年以上(如所学专业、职称专业与岗位专业不一致,提供本专业1年以上培训结业证书的,从事工程勘察实践需达10年以上。);人员配备表中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从其规定。
每个专业技术人员只可作为1个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申报。
3.申报工程勘察资质时,什么样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能作为有效的专业人员申报?
答:非注册人员的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应满足岗位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有效专业人员认定:
(1)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专业不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要求的专业一致,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2)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专业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空缺或与岗位要求的专业不一致,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3)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均与岗位要求的专业不一致,但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本专业学习结业证书,从事工程勘察10年以上,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4.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备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在资质申报时,是否可以重复计算?
答:不可以。当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作为注册人员考核时,只认定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如: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两个注册执业资格,资质申报时,只能选用其一,不能同时作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进行申报。
5.申报工程勘察资质时,是否可以将注册执业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进行申报?
答:可以。注册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申报时,其学历、职称、工程勘察经历、个人业绩等指标需满足《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对非注册人员的要求。
6.非本单位独立完成的工程勘察项目业绩是否认可?
答:不认可。
7.在工程勘察项目中承担何种角色,方能作为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有效个人业绩认定。
答: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个人业绩应为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的本专业工程勘察业绩。个人业绩表所起作用反映为 “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主持人”。
8.在工程勘察项目中承担何种角色,方能作为注册人员或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有效个人业绩认定?
答:注册人员或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个人业绩应为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本专业工程勘察业绩。个人业绩表所起作用反映为“**专业技术负责人”。
9.技术装备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答:(一)自有设备的:1、设备发票单位是否为资质申报单位;2、设备名称、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二)协议设备的:1、协议中设备的名称、数量、型号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2、协议签字、盖章是否完备;3、设备发票名称是否为协作单位名称。
10.勘察资质的技术装备可以是租赁的吗?
答:《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中明确可由依法约定的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装备可以租赁,其它技术装备须为企业自有,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