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
刘女士和高先生年结婚
育有一女
1995年
两人开始分居
女儿随刘女士共同生活
一年前
刘女士打官司要求离婚
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包括:
房产、证券资产、
车辆、保险等
总价值达500余万元
高先生不乐意了
……
刘女士诉称,因丈夫出轨,对自己和孩子身心造成伤害,因此双方分居。至今近30年,毫无夫妻感情。分居后,孩子一直跟随自己共同生活,丈夫长期不闻不问。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要求支付自己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高先生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财产。双方分居近30年,经济上早已独立,财产上已经归各自所有。不同意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分居期间,女儿虽随刘女士共同生活,但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了房产,又多次转账给女儿40多万元。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可予准许。刘女士和高先生结婚至今虽超过30年,但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亦有27年,可见双方在处理夫妻矛盾的态度、能力上均有欠缺。现刘女士坚持要求离婚,高先生亦同意,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准予刘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法院认为,涉案三套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应结合本案情况,分割时应兼顾公平原则。刘女士名下房产归刘女士所有,刘女士给付高先生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高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刘女士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车辆、保险的分割同前述房产分割原则,高先生名下的证券资产、车辆、保险产品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给刘女士45%的折价款。
关于家务劳动补偿款,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刘女士和高先生分居后,女儿一直随刘女士共同生活,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前,精神、物质上均疏于对女儿的关心,综合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房产、刘女士不属于家庭妇女等情节,法院酌定,高先生应给付刘女士家务劳动补偿款2万元。
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准予刘女士与高先生离婚,刘女士给付高先生房产折价款50万元,高先生给付刘女士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分割差额款、车辆折价款、保险产品折价款、家务劳动补偿款等共计140万余元。
双方均同意上述判决。